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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训练
训练目的

为使本公司培养所需员工,透过徵、选、育、用、留之完备制度,提升员工技术水准、充实专业知识、改变或增强工作态度或方法,以满足个人自我发展需求,强化企业竞争能力。并了解该员工需要何种训练,定义其训练需求项目,使所有职位工作人员皆能察觉其训练机会空间之所在。

训练体系
人才招募

人才为公司重要资产,我们致力招募各领域专业优质人才
欢迎加入安碁科技,成就无可限量的自己

招募流程
投递
请上104或1111人力银行查询本公司职缺并投递履歴或e-mail履历(含照片及自传)至信箱
lisa_c@aker.com.tw
审核
人事单位第一阶段审核
单位主管第二阶段审核
通知
通过者以人力银行系统介面或电话或e-mail通 知面试日期、时间
面试
第一阶段进行测验
第二阶段单位主管面试
联系
录取者以电话或e-mail
通知报到及相关细节
退休制度与其实施情形
本公司为保障劳工退休生活,每月依员工经常性薪资总额之百分之二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,并以公司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专户存储;
另自 2005 年 7 月 1 日劳工退休金条例实施後,本公司每月依法提拨员工投保等级 6%之劳工退休金,储存於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,提供员工退休生活之保障
劳工退休金条例(新制)及劳基法(旧制) 退休金制度之适用:
劳工退休金条例施行後始到职之员工,适用该条例规定。
劳工退休金条例施行前既已服务于本公司之员工,得选择适用劳基法或该条例。逾期未选择者,视同继续适用劳基法规定。另选择适用该条例者,以前之年资予以保留。



退休条件退休条件
自请退休
  • 一、服务满十五年以上,年满五十五岁者。
  • 二、服务满廿五年以上者。
  • 三、服务满十年以上,年满六十岁者。
合意退休
  • 一、年满六十五岁者。
  • 二、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者。
    前项第一款规定之年龄,得由劳雇双方协商延后之;对于担任具有危险性、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者,本公司得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调整,但不得少于五十五岁。
退休金给付基准退休金给付基准
劳动基准法(旧制),按其工作年资计算员工退休金给付
  • 一、适用劳基法之年资,满一年以上者,每年给予两个基数,但超过十五年者,每满一年给予一个基数,最高总数以四十五个基数为限。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,满半年者以一年计。退休金基数之核算标准,系指核准退休时的月平均工资。
  • 二、员工因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而强制退休者,其身心障碍系因执行职务所致者,依前款规定加给百分之二十。
劳工退休金条例(新制)
  • 每月提拨员工投保等级 6%之劳工退休金,储存於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。


退休金给付退休金给付公司发给之员工退休金自退休之日起30日内给付之。
实施情形
劳动基准法(旧制)
  • 每月依员工经常性薪资总额之百分之二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,存储於公司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专户,累计金额计新台币 21,353(仟元)。
劳工退休金条例(新制)
  • 每月依法提拨员工投保等级 6%之劳工退休金,113 年度金额计新台币 6,210(仟元)
人权政策
安碁科技依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、《RBA 责任商业联盟行为准则》、SDGS(永续发展目标)等国际准则,制定人权政策,以杜绝侵犯及违反人权的行为,并提供合理安全之工作场所,使公司同仁获得合理与有尊严的对待。
安碁人权政策及管理作法如下:
不歧视
杜绝不法歧视以合理确保工作机会均等,落实于内控程序在聘用、培训、升迁、报酬、奖励、福利、工作分配、惩罚、终止雇用或退休等事项上,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、民族或社会出身、社会阶层、血统、宗教、身体残疾、性别、性取向、怀孕、家庭责任、婚姻状况、工会会员、政治见解、年龄或其他的歧视而有的不平等对待。至今未有接获歧视的申诉。
禁用童工
不雇用童工,符合当地聘雇最低年龄的法律和规定。对于应聘者确认年龄,并对任用员工进行查验。
不强迫劳动
公司所雇用的劳工必须以自愿的原则来参与劳动,决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、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,如利用欺骗、恐吓、人口买卖、抵债或监狱劳工的手段迫使员工劳动。尊重员工自由,遵循政府劳动法规。
畅通的沟通管道
提供正向劳资关系与和谐的工作环境,定期举办劳资会议,提供畅通的沟通机制,致力促进和谐双赢的劳资关系。
提供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
本公司已通过ISO 14001(环境管理系统)、ISO 45001(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),并定期办理安全卫生、消防等相关教育训练,进而降低工作环境之危险因素。
申诉管道
  • 公司同仁可以就所受到的歧视或不公平待遇,以不具名方式,依下列沟通管道提出申诉:
  • (一) 咨询、举报专线电话:04-25335978#126
  • (二) 咨询、举发专用电子邮件信箱:hr@aker.com.tw
  • (三) 员工意见箱
  • 申诉调查皆采保密方式处理,不泄漏申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识别申诉人身分之相关资料,以保障申诉人。